經濟弱勢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

補助對象:外籍配偶(含大陸籍港澳地區)在臺灣地區須已領有

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滿四個月並辦妥健保投保者。

申請人:本國籍配偶。

如何申請補助?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提出(含郵寄)申請。

經濟弱勢民眾之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保險費申請表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外籍配偶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印本)

全家人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含配偶、父母、子女、同一戶籍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戶籍資料)

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經審核通過,可獲得自付保險費50%或25%的補助。

補助條件請詳下列表格說明

  審核資格所需全家綜合所得及財產資料,由健保局逕洽財稅單位比對,您不需自行申請

需要更詳細的資訊,請洽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

  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0598

 

  經濟弱勢民眾之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100年度補助條件 

補助額度 補助條件
補助自付保險費50%

1.健保投保金額未達分級表第十級(100年起為26,400元)。

2.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1萬元。

3.全家人口之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獲分配之盈餘所得,

  其全年總額與前款利息所得計金額未達新臺幣2萬。

4.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未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

  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之1倍。

5.比照中央或直轄市公告低收入戶審核不動產限額。

 

 

補助自付保險費25%

 

1.健保投保金額未達分級表第十級(100年起為26,400元)。

2.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1萬元。

3.全家人口之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獲分配之盈餘所得,

  其全年總額與前款利息所得合計額未達新臺幣2萬元。

4.全年家庭總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之1.5倍。

5.比照中央或直轄市公告低收入戶審核不動產限額。

說明:

1.最低生活費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依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各年度所定數額為準。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依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各年度所定審核低收入戶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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